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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条款住宿合同通用条款

※ 注意事项 ※
本住宿条款以多种语言提供。在处理实际问题时,以日文版本为准,其他语言(包括本中文翻译)仅供参考。

第1条(适用范围)

本酒店与住客之间签订的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依据本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及与本条款构成一体的使用规则(以下简称「使用规则」)的规定。本条款未作规定的事项,依据法令等(指法令或基于法令的规定,下同)或一般确立的惯例。

2.本酒店在不违反法令等及惯例的范围内同意特约时,尽管有前项规定,仍以该特约优先。

第2条(住宿合同的申请)

拟向本酒店申请住宿合同者,须向本酒店告知下列事项。

  1. 住客姓名;
  2. 住宿日期及预计到达时间;
  3. 住客联系方式;
  4. 住宿费用(原则上依据附表一的基本住宿费);
  5. 本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2.前项申请通过本酒店官方网站、在线旅行社(OTA)网站、电子邮件或电子合同服务进行。此外,住客在住宿期间申请超过前项(2)住宿日期继续住宿时,本酒店将视为在提出申请时提出了新的住宿合同申请予以处理。

第3条(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住宿合同于本酒店承诺前条申请时成立。

2.依前项住宿合同成立时,须于住宿开始前或本酒店指定之日前,将该住宿合同所涉全部住宿期间的住宿费作为订金支付。

3.未能于前项规定的住宿开始前或本酒店指定之日前支付前项住宿费时,住宿合同失去效力。

第4条(无需支付订金的特约)

尽管有前条第2项规定,本酒店在合同成立后,可能同意无需支付该项订金的特约。

2.本酒店在承诺住宿合同申请时,未要求支付前条第2项订金,且未指定该订金支付期限的,视为已同意前项特约予以处理。

第4条之2(对设施防疫措施配合的要求)

本酒店可依据《旅馆业法》(1948年法律第138号)第4条之2第1项的规定,要求拟住宿者予以配合。

第5条(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酒店可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1. 住宿申请不符合本条款时;
  2. 因客满而无空房时;
  3. 因灾害或其他紧急事态发生等,实际预定应优先向灾民及灾后重建人员等提供客房等,存在准同前项事由时;
  4. 认定拟住宿者在住宿方面有实施违反法令规定、公序或善良风俗行为之虞时;
  5. 认定拟住宿者属于下列(a)至(c)时:
    • (a)《防止黑社会组织成员不正当行为等相关法律》(1991年法律第77号)第2条第2号规定的黑社会组织(以下称「黑社会组织」)、该法第2条第6号规定的黑社会组织成员(以下称「黑社会组织成员」)、准成员、相关人员或其他反社会势力;
    • (b)由黑社会组织或其成员支配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团体;
    • (c)董事中有属于黑社会组织成员者的法人;
  6. 拟住宿者作出对其他住客造成显著困扰的言行时;
  7. 拟住宿者为《旅馆业法》第4条之2第1项第2号规定的特定传染病患者等(以下称「特定传染病患者等」)时;
  8. 在住宿方面实施暴力性要求行为,或被要求承担超出合理范围的服务及其他负担时(拟住宿者依据《消除残障歧视促进法》〔2013年法律第65号〕第7条第2项或第8条第2项要求消除社会障碍的情形除外);
  9. 拟住宿者反复向本酒店提出《旅馆业法施行规则》第5条之6所定、负担过重且有显著妨碍向其他住客提供住宿服务之虞的要求时;
  10. 因天灾、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事由而无法提供住宿时;
  11. 拟住宿者为醉酒者等,有对其他住客造成困扰或妨碍本酒店运营之虞,以及对其他住客或本酒店员工作出造成困扰的言行时;
  12. 仅未成年人在无监护人许可下住宿时;
  13. 以转让住宿权利为目的申请住宿时;
  14. 属于法律或条例规定的情形时;
  15. 准同上述情形,本酒店判断允许其住宿为不适当时。

第6条(住客的合同解除权)

住客可向本酒店提出,解除住宿合同。

2.因可归责于住客的事由解除住宿合同全部或一部分时,住客须依附表二支付违约金。

3.住客未事先联系,于住宿当日晚上10时(预先明示预计到达时间的,为该时间经过2小时之时)仍未到达时,本酒店可视为该住宿合同已由住客解除予以处理。

第7条(本酒店的合同解除权)

有下列情形时,本酒店可解除住宿合同。

  1. 认定住客在住宿方面有实施违反法令规定、公序或善良风俗行为之虞,或认定已实施该行为时;
  2. 认定住客属于下列(a)至(c)时:
    • (a)黑社会组织、其成员、准成员、相关人员或其他反社会势力;
    • (b)由黑社会组织或其成员支配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团体;
    • (c)董事中有属于黑社会组织成员者的法人;
  3. 住客作出对其他住客造成显著困扰的言行时;
  4. 住客为特定传染病患者等时;
  5. 在住宿方面实施暴力性要求行为,或被要求承担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时(住客依据《消除残障歧视促进法》第7条第2项或第8条第2项要求消除社会障碍的情形除外);
  6. 住客反复向本酒店提出《旅馆业法施行规则》第5条之6所定、负担过重且有显著妨碍向其他住客提供住宿服务之虞的要求时;
  7. 住客在酒店内实施暴行、胁迫、恐吓、不正当要求、赌博、持有或使用法律未许可的药物、枪支、刀剑及其类似物品、对其他住客造成困扰的行为,或其他违反法令或公序良俗的行为,或有实施该等行为之虞时;
  8. 因天灾、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事由而无法提供住宿时;
  9. 实施在床上吸烟、恶意破坏消防设备等妨碍火灾预防·防火的行为时;
  10. 转让或拟转让住宿权利时;
  11. 违反本酒店使用规则时;
  12. 属于法令等或条例规定的情形时;
  13. 准同上述情形,本酒店判断维持住宿合同为不适当时。

2.本酒店依前项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除前项(4)及(8)的情形外,恕不退还住宿费。

第8条(个人信息的处理)

本酒店对从住客处取得的个人信息的处理,依据本酒店另行制定的隐私政策(https://www.kasoku.co.jp/privacy),住客同意本酒店依据该隐私政策处理个人信息。

第9条(住宿登记)

住客须于住宿当日前,通过本设施指定的在线登记表单或本设施指定的方式,登记下列事项。

  1. 住客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联系方式及职业;
  2. 外国人的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及入境日期;
  3. 出发日期及预计出发时间;
  4. 本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2.住客拟以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代替货币的方式支付第13条费用时,须于前项登记时事先出示。

第10条(客房使用时间)

住客可使用本酒店客房的时间为下午4时至次日上午11时。但连续住宿时,除到达日及出发日外,可全天使用。

2.即使在前项住客可使用客房的时间内,本酒店也可为安全及卫生管理进入客房并采取必要措施。

第11条(遵守使用规则)

在本酒店内,住客须遵守本酒店的使用规则。

第12条(营业时间)

本酒店内各类设施的营业时间,以各处张贴的告示、客房内的信息手册等予以告知。

2.前项设施的营业时间,在必要且不得已时可临时变更。

第13条(费用支付)

住客应支付的住宿费等明细,依附表一所载。

2.前项住宿费等的支付,于住客到达时或本酒店请求时,以日元或本酒店认可的住宿券、信用卡或其他本酒店承认的结算方式,在本酒店前台或本酒店指定场所进行。

3.本酒店已向住客提供客房,即使住客自行未住宿,仍收取住宿费。

4.附带服务的住宿方案,即使住客自行未使用,本酒店仍收取相应金额。

第14条(本酒店的责任)

本酒店因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的不履行或侵权行为致住客受损时,予以赔偿。但因非可归责于本酒店的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2.本酒店依本合同承担的损害赔偿债务(无论基于债务不履行、侵权或其他法律责任)的金额,除本酒店故意或重大过失外,以损害发生时住客向本酒店支付的住宿费等总额(但不含消费税相当部分)为上限。

3.本酒店为应对住客前项损害已投保旅馆赔偿责任保险,但属于保险合同免责事由时,住客所受损害可能无法获得补偿。

第15条(无法提供所约定客房时的处理)

本酒店无法向住客提供所约定的客房时,住宿合同失效。但本酒店将尽可能斡旋提供同等条件的其他住宿设施。

2.尽管有前项规定,本酒店无法斡旋其他住宿设施时,将向住客支付附表二所载违约金相当额的补偿金,并以该补偿金作为损害赔偿。但无法提供客房非因可归责于本酒店的事由时,不支付补偿金。

第16条(因不可抗力无法提供住宿时的费用处理)

因天灾地变、传染病流行、政府或地方自治体要求等非可归责于本酒店的不可抗力,导致难以提供住宿,且已收取住宿费时,本酒店将选择并采取下列措施之一,除本条所定外不承担其他责任。

  1. 退还住宿费;
  2. 提供替代住宿;
  3. 提供住宿代金券。

2.尽管有前项规定,住客的住宿合同申请经由在线旅行社(OTA)时,依该OTA的取消政策。

第17条(寄存物品等的处理)

本设施不提供现金、贵重物品及其他物品的保管服务。

2.住客带入本设施内的现金、贵重物品及其他一切物品,应由住客自行负责保管,对其遗失、失窃或损坏等,除本设施故意或重大过失外,本设施概不负责。

第18条(住客行李或随身物品的保管)

住客的行李在住宿前到达本酒店时,仅在其到达前已联系本酒店且本酒店同意保管的情形下予以保管。

2.住客退房后,其行李或随身物品遗留在本酒店时,本酒店原则上自发现日起(含当日)保管7日。但贵重物品将立即送交就近警察署。此外,住客对退房后遗留在本酒店的餐饮及杂志等放弃所有权,相关物品由本酒店自行处置。

3.本酒店为依遗留物品内容的性质妥善处理,可自行检查其内容,并根据需要返还遗失者或依前项处理,住客对此不得提出异议。

4.本条第1项或第2项情形下,本酒店对住客行李或随身物品保管的责任,第1项情形依前条第1项规定,第2项情形依同条第2项规定。

第19条(客房清扫)

住客在同一客房连续住宿4晚以上时,该客房的清扫应住客要求进行。但本酒店认为必要时,可随时清扫客房。

第20条(住客的责任)

因住客故意或过失致本酒店受损时,该住客须向本酒店赔偿其全部损害(含应对所需的律师报酬等专家费用)。

第21条(免责事项)

使用来自本酒店内外的计算机通信(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本酒店网络或互联网连接服务)时,由住客自行负责。在使用计算机通信过程中,因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服务中断,或感染计算机病毒等,无论住客受到何种损害,本酒店概不负责。此外,因住客使用计算机通信致本酒店或第三方受损时,住客须赔偿该损害。

第22条(本条款的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酒店可随时变更本条款。此时,变更后的本条款适用于住客的使用条件及本条款的其他内容。

  1. 本条款的变更符合住客的一般利益时;
  2. 本条款的变更不违反本条款目的,且具有变更的必要性、变更后内容的妥当性及合理性时。

2.本酒店进行前项变更时,须至少提前14日,将变更后条款的内容及其生效日通知住客或在本酒店官方网站等予以公示,本条款的变更于该预告期届满时生效。

第23条(语言)

本条款存在多种语言翻译版本时,以日文版本为准,其他语言仅供参考;各语言版本之间内容存在差异或不一致时,适用日文版本。

第24条(管辖法院及准据法)

就本条款产生的一切纠纷,以东京简易法院或东京地方法院为专属合意管辖法院,依日本法令解决。

  1. 住宿费依店内、宣传册及网站等张贴的价目表。
  2. 请在客房定员范围内住宿。此外,学龄前儿童也收取与成人相同的住宿费。

附表一 住宿费的计算方法(第13条相关)

明细内容
住宿费基本住宿费 / 房费
附带费用餐饮费及其他使用费
税金消费税10%

附表二 违约金(第6条·第15条相关)

人数无联系当日~7日前7~14日前15日以上
4人以内100%100%50%0%
8人以内100%100%50%0%

※百分比为违约金占基本住宿费及附带费用中所含与其他企业合作住宿方案的合作费用合计额的比率。若依合作企业所定取消政策计算的金额超过上述计算的违约金额,则收取该金额作为违约金。就部分住宿人数解除合同时,收取以被解除人数的住宿费为基础计算的违约金。

■ 使用规则

为使住客安全·舒适地使用,并维护酒店所具有的公共性,本酒店制定了与住宿条款构成一体的下列规则。违反本规则时,可依住宿条款第6条规定解除住宿合同。

  1. 本酒店无法保管贵重物品及下列物品:
    • (a)价值超过50万日元的物品或金钱等;
    • (b)具有信息记录功能的设备(电脑、手机、其他IT设备等);
    • (c)涉及个人信息的物品(客户名单等)。
  2. 原则上禁止超过客房定员使用客房。若未申报而被发现超员使用,将收取超员使用部分的费用。
  3. 严禁在本酒店内实施下列行为:
    • (1)使用取暖·炊事火器,及本酒店借出品以外的熨斗等电器;
    • (2)在床上、其他易发生火灾之处及本酒店指定场所以外吸烟;
    • (3)高声喧哗等喧闹行为、散发异味及其他令第三方厌恶或困扰的行为;
    • (4)携带动物·鸟类等(包括导盲犬·导助犬·导听犬等身心障碍者辅助犬,敬请勿携带)、法令禁止持有的药品、易燃易爆物品、无许可证的枪支·刀剑、极多或极重的物品、散发恶臭之物等;
    • (5)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 (6)向其他住客分发传单及其他广告物的行为;
    • (7)移动、改造、带出馆内各类设备及物品,或用于本来用途以外的目的;
    • (8)在客房以外场所放置个人物品;
    • (9)进入非住客用设施(紧急事态或不得已情形除外);
    • (10)在整体浴室内及大浴场内染发、使用漂白剂等;
    • (11)其他妨碍本酒店内安全及卫生的一切行为。
  4. 严禁在客房内实施下列行为:
    • (1)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及非以住宿为目的的使用;
    • (2)在客房与外来者会面;
    • (3)在客房窗户张贴照片·海报,及展示其他有损酒店外观的物品。
  5. 遗失客房房卡时,将收取更换工程费2万日元。
  6. 延长住宿天数时,须支付截至当时的全部使用费。
  7. 寄存的洗涤物及遗失物的保管,依住宿条款第18条规定。
  8. 入住期间的现金、贵重物品、美术品、古董等易损物品,本酒店概不保管。此外,对酒店内(含客房)的金钱物品失窃或遗失,本酒店概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