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kyo Kinshicho
Legal
本酒店與住客之間簽訂的住宿合同及相關合同,依據本條款(以下簡稱「本條款」)及與本條款構成一體的使用規則(以下簡稱「使用規則」)的規定。本條款未作規定的事項,依據法令等(指法令或基於法令的規定,下同)或一般確立的慣例。
2.本酒店在不違反法令等及慣例的範圍內同意特約時,儘管有前項規定,仍以該特約優先。
擬向本酒店申請住宿合同者,須向本酒店告知下列事項。
2.前項申請通過本酒店官方網站、在線旅行社(OTA)網站、電子郵件或電子合同服務進行。此外,住客在住宿期間申請超過前項(2)住宿日期繼續住宿時,本酒店將視爲在提出申請時提出了新的住宿合同申請予以處理。
住宿合同於本酒店承諾前條申請時成立。
2.依前項住宿合同成立時,須於住宿開始前或本酒店指定之日前,將該住宿合同所涉全部住宿期間的住宿費作爲訂金支付。
3.未能於前項規定的住宿開始前或本酒店指定之日前支付前項住宿費時,住宿合同失去效力。
儘管有前條第2項規定,本酒店在合同成立後,可能同意無需支付該項訂金的特約。
2.本酒店在承諾住宿合同申請時,未要求支付前條第2項訂金,且未指定該訂金支付期限的,視爲已同意前項特約予以處理。
本酒店可依據《旅館業法》(1948年法律第138號)第4條之2第1項的規定,要求擬住宿者予以配合。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酒店可拒絕簽訂住宿合同。
住客可向本酒店提出,解除住宿合同。
2.因可歸責於住客的事由解除住宿合同全部或一部分時,住客須依附表二支付違約金。
3.住客未事先聯繫,於住宿當日晚上10時(預先明示預計到達時間的,爲該時間經過2小時之時)仍未到達時,本酒店可視爲該住宿合同已由住客解除予以處理。
有下列情形時,本酒店可解除住宿合同。
2.本酒店依前項規定解除住宿合同時,除前項(4)及(8)的情形外,恕不退還住宿費。
本酒店對從住客處取得的個人信息的處理,依據本酒店另行制定的隱私政策(https://www.kasoku.co.jp/privacy),住客同意本酒店依據該隱私政策處理個人信息。
住客須於住宿當日前,通過本設施指定的在線登記表單或本設施指定的方式,登記下列事項。
2.住客擬以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代替貨幣的方式支付第13條費用時,須於前項登記時事先出示。
住客可使用本酒店客房的時間爲下午4時至次日上午11時。但連續住宿時,除到達日及出發日外,可全天使用。
2.即使在前項住客可使用客房的時間內,本酒店也可爲安全及衛生管理進入客房並採取必要措施。
在本酒店內,住客須遵守本酒店的使用規則。
本酒店內各類設施的營業時間,以各處張貼的告示、客房內的信息手冊等予以告知。
2.前項設施的營業時間,在必要且不得已時可臨時變更。
住客應支付的住宿費等明細,依附表一所載。
2.前項住宿費等的支付,於住客到達時或本酒店請求時,以日元或本酒店認可的住宿券、信用卡或其他本酒店承認的結算方式,在本酒店前臺或本酒店指定場所進行。
3.本酒店已向住客提供客房,即使住客自行未住宿,仍收取住宿費。
4.附帶服務的住宿方案,即使住客自行未使用,本酒店仍收取相應金額。
本酒店因住宿合同及相關合同的不履行或侵權行爲致住客受損時,予以賠償。但因非可歸責於本酒店的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2.本酒店依本合同承擔的損害賠償債務(無論基於債務不履行、侵權或其他法律責任)的金額,除本酒店故意或重大過失外,以損害發生時住客向本酒店支付的住宿費等總額(但不含消費稅相當部分)爲上限。
3.本酒店爲應對住客前項損害已投保旅館賠償責任保險,但屬於保險合同免責事由時,住客所受損害可能無法獲得補償。
本酒店無法向住客提供所約定的客房時,住宿合同失效。但本酒店將儘可能斡旋提供同等條件的其他住宿設施。
2.儘管有前項規定,本酒店無法斡旋其他住宿設施時,將向住客支付附表二所載違約金相當額的補償金,並以該補償金作爲損害賠償。但無法提供客房非因可歸責於本酒店的事由時,不支付補償金。
因天災地變、傳染病流行、政府或地方自治體要求等非可歸責於本酒店的不可抗力,導致難以提供住宿,且已收取住宿費時,本酒店將選擇並採取下列措施之一,除本條所定外不承擔其他責任。
2.儘管有前項規定,住客的住宿合同申請經由在線旅行社(OTA)時,依該OTA的取消政策。
本設施不提供現金、貴重物品及其他物品的保管服務。
2.住客帶入本設施內的現金、貴重物品及其他一切物品,應由住客自行負責保管,對其遺失、失竊或損壞等,除本設施故意或重大過失外,本設施概不負責。
住客的行李在住宿前到達本酒店時,僅在其到達前已聯繫本酒店且本酒店同意保管的情形下予以保管。
2.住客退房後,其行李或隨身物品遺留在本酒店時,本酒店原則上自發現日起(含當日)保管7日。但貴重物品將立即送交就近警察署。此外,住客對退房後遺留在本酒店的餐飲及雜誌等放棄所有權,相關物品由本酒店自行處置。
3.本酒店爲依遺留物品內容的性質妥善處理,可自行檢查其內容,並根據需要返還遺失者或依前項處理,住客對此不得提出異議。
4.本條第1項或第2項情形下,本酒店對住客行李或隨身物品保管的責任,第1項情形依前條第1項規定,第2項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
住客在同一客房連續住宿4晚以上時,該客房的清掃應住客要求進行。但本酒店認爲必要時,可隨時清掃客房。
因住客故意或過失致本酒店受損時,該住客須向本酒店賠償其全部損害(含應對所需的律師報酬等專家費用)。
使用來自本酒店內外的計算機通信(包括但不限於使用本酒店網絡或互聯網連接服務)時,由住客自行負責。在使用計算機通信過程中,因系統故障或其他原因導致服務中斷,或感染計算機病毒等,無論住客受到何種損害,本酒店概不負責。此外,因住客使用計算機通信致本酒店或第三方受損時,住客須賠償該損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酒店可隨時變更本條款。此時,變更後的本條款適用於住客的使用條件及本條款的其他內容。
2.本酒店進行前項變更時,須至少提前14日,將變更後條款的內容及其生效日通知住客或在本酒店官方網站等予以公示,本條款的變更於該預告期屆滿時生效。
本條款存在多種語言翻譯版本時,以日文版本爲準,其他語言僅供參考;各語言版本之間內容存在差異或不一致時,適用日文版本。
就本條款產生的一切糾紛,以東京簡易法院或東京地方法院爲專屬合意管轄法院,依日本法令解決。
附表一 住宿費的計算方法(第13條相關)
| 明細 | 內容 |
|---|---|
| 住宿費 | 基本住宿費 / 房費 |
| 附帶費用 | 餐飲費及其他使用費 |
| 稅金 | 消費稅10% |
附表二 違約金(第6條·第15條相關)
| 人數 | 無聯繫 | 當日~7日前 | 7~14日前 | 15日以上 |
|---|---|---|---|---|
| 4人以內 | 100% | 100% | 50% | 0% |
| 8人以內 | 100% | 100% | 50% | 0% |
※百分比爲違約金佔基本住宿費及附帶費用中所含與其他企業合作住宿方案的合作費用合計額的比率。若依合作企業所定取消政策計算的金額超過上述計算的違約金額,則收取該金額作爲違約金。就部分住宿人數解除合同時,收取以被解除人數的住宿費爲基礎計算的違約金。
■ 使用規則
爲使住客安全·舒適地使用,並維護酒店所具有的公共性,本酒店制定了與住宿條款構成一體的下列規則。違反本規則時,可依住宿條款第6條規定解除住宿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