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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條款住宿合同通用條款

※ 注意事項 ※
本住宿條款以多種語言提供。在處理實際問題時,以日文版本爲準,其他語言(包括本中文翻譯)僅供參考。

第1條(適用範圍)

本酒店與住客之間簽訂的住宿合同及相關合同,依據本條款(以下簡稱「本條款」)及與本條款構成一體的使用規則(以下簡稱「使用規則」)的規定。本條款未作規定的事項,依據法令等(指法令或基於法令的規定,下同)或一般確立的慣例。

2.本酒店在不違反法令等及慣例的範圍內同意特約時,儘管有前項規定,仍以該特約優先。

第2條(住宿合同的申請)

擬向本酒店申請住宿合同者,須向本酒店告知下列事項。

  1. 住客姓名;
  2. 住宿日期及預計到達時間;
  3. 住客聯繫方式;
  4. 住宿費用(原則上依據附表一的基本住宿費);
  5. 本酒店認爲必要的其他事項。

2.前項申請通過本酒店官方網站、在線旅行社(OTA)網站、電子郵件或電子合同服務進行。此外,住客在住宿期間申請超過前項(2)住宿日期繼續住宿時,本酒店將視爲在提出申請時提出了新的住宿合同申請予以處理。

第3條(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住宿合同於本酒店承諾前條申請時成立。

2.依前項住宿合同成立時,須於住宿開始前或本酒店指定之日前,將該住宿合同所涉全部住宿期間的住宿費作爲訂金支付。

3.未能於前項規定的住宿開始前或本酒店指定之日前支付前項住宿費時,住宿合同失去效力。

第4條(無需支付訂金的特約)

儘管有前條第2項規定,本酒店在合同成立後,可能同意無需支付該項訂金的特約。

2.本酒店在承諾住宿合同申請時,未要求支付前條第2項訂金,且未指定該訂金支付期限的,視爲已同意前項特約予以處理。

第4條之2(對設施防疫措施配合的要求)

本酒店可依據《旅館業法》(1948年法律第138號)第4條之2第1項的規定,要求擬住宿者予以配合。

第5條(拒絕簽訂住宿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酒店可拒絕簽訂住宿合同。

  1. 住宿申請不符合本條款時;
  2. 因客滿而無空房時;
  3. 因災害或其他緊急事態發生等,實際預定應優先向災民及災後重建人員等提供客房等,存在準同前項事由時;
  4. 認定擬住宿者在住宿方面有實施違反法令規定、公序或善良風俗行爲之虞時;
  5. 認定擬住宿者屬於下列(a)至(c)時:
    • (a)《防止黑社會組織成員不正當行爲等相關法律》(1991年法律第77號)第2條第2號規定的黑社會組織(以下稱「黑社會組織」)、該法第2條第6號規定的黑社會組織成員(以下稱「黑社會組織成員」)、準成員、相關人員或其他反社會勢力;
    • (b)由黑社會組織或其成員支配經營活動的法人或其他團體;
    • (c)董事中有屬於黑社會組織成員者的法人;
  6. 擬住宿者作出對其他住客造成顯著困擾的言行時;
  7. 擬住宿者爲《旅館業法》第4條之2第1項第2號規定的特定傳染病患者等(以下稱「特定傳染病患者等」)時;
  8. 在住宿方面實施暴力性要求行爲,或被要求承擔超出合理範圍的服務及其他負擔時(擬住宿者依據《消除殘障歧視促進法》〔2013年法律第65號〕第7條第2項或第8條第2項要求消除社會障礙的情形除外);
  9. 擬住宿者反覆向本酒店提出《旅館業法施行規則》第5條之6所定、負擔過重且有顯著妨礙向其他住客提供住宿服務之虞的要求時;
  10. 因天災、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事由而無法提供住宿時;
  11. 擬住宿者爲醉酒者等,有對其他住客造成困擾或妨礙本酒店運營之虞,以及對其他住客或本酒店員工作出造成困擾的言行時;
  12. 僅未成年人在無監護人許可下住宿時;
  13. 以轉讓住宿權利爲目的申請住宿時;
  14. 屬於法律或條例規定的情形時;
  15. 準同上述情形,本酒店判斷允許其住宿爲不適當時。

第6條(住客的合同解除權)

住客可向本酒店提出,解除住宿合同。

2.因可歸責於住客的事由解除住宿合同全部或一部分時,住客須依附表二支付違約金。

3.住客未事先聯繫,於住宿當日晚上10時(預先明示預計到達時間的,爲該時間經過2小時之時)仍未到達時,本酒店可視爲該住宿合同已由住客解除予以處理。

第7條(本酒店的合同解除權)

有下列情形時,本酒店可解除住宿合同。

  1. 認定住客在住宿方面有實施違反法令規定、公序或善良風俗行爲之虞,或認定已實施該行爲時;
  2. 認定住客屬於下列(a)至(c)時:
    • (a)黑社會組織、其成員、準成員、相關人員或其他反社會勢力;
    • (b)由黑社會組織或其成員支配經營活動的法人或其他團體;
    • (c)董事中有屬於黑社會組織成員者的法人;
  3. 住客作出對其他住客造成顯著困擾的言行時;
  4. 住客爲特定傳染病患者等時;
  5. 在住宿方面實施暴力性要求行爲,或被要求承擔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時(住客依據《消除殘障歧視促進法》第7條第2項或第8條第2項要求消除社會障礙的情形除外);
  6. 住客反覆向本酒店提出《旅館業法施行規則》第5條之6所定、負擔過重且有顯著妨礙向其他住客提供住宿服務之虞的要求時;
  7. 住客在酒店內實施暴行、脅迫、恐嚇、不正當要求、賭博、持有或使用法律未許可的藥物、槍支、刀劍及其類似物品、對其他住客造成困擾的行爲,或其他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的行爲,或有實施該等行爲之虞時;
  8. 因天災、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事由而無法提供住宿時;
  9. 實施在牀上吸菸、惡意破壞消防設備等妨礙火災預防·防火的行爲時;
  10. 轉讓或擬轉讓住宿權利時;
  11. 違反本酒店使用規則時;
  12. 屬於法令等或條例規定的情形時;
  13. 準同上述情形,本酒店判斷維持住宿合同爲不適當時。

2.本酒店依前項規定解除住宿合同時,除前項(4)及(8)的情形外,恕不退還住宿費。

第8條(個人信息的處理)

本酒店對從住客處取得的個人信息的處理,依據本酒店另行制定的隱私政策(https://www.kasoku.co.jp/privacy),住客同意本酒店依據該隱私政策處理個人信息。

第9條(住宿登記)

住客須於住宿當日前,通過本設施指定的在線登記表單或本設施指定的方式,登記下列事項。

  1. 住客的姓名、年齡、性別、住址、聯繫方式及職業;
  2. 外國人的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及入境日期;
  3. 出發日期及預計出發時間;
  4. 本酒店認爲必要的其他事項。

2.住客擬以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代替貨幣的方式支付第13條費用時,須於前項登記時事先出示。

第10條(客房使用時間)

住客可使用本酒店客房的時間爲下午4時至次日上午11時。但連續住宿時,除到達日及出發日外,可全天使用。

2.即使在前項住客可使用客房的時間內,本酒店也可爲安全及衛生管理進入客房並採取必要措施。

第11條(遵守使用規則)

在本酒店內,住客須遵守本酒店的使用規則。

第12條(營業時間)

本酒店內各類設施的營業時間,以各處張貼的告示、客房內的信息手冊等予以告知。

2.前項設施的營業時間,在必要且不得已時可臨時變更。

第13條(費用支付)

住客應支付的住宿費等明細,依附表一所載。

2.前項住宿費等的支付,於住客到達時或本酒店請求時,以日元或本酒店認可的住宿券、信用卡或其他本酒店承認的結算方式,在本酒店前臺或本酒店指定場所進行。

3.本酒店已向住客提供客房,即使住客自行未住宿,仍收取住宿費。

4.附帶服務的住宿方案,即使住客自行未使用,本酒店仍收取相應金額。

第14條(本酒店的責任)

本酒店因住宿合同及相關合同的不履行或侵權行爲致住客受損時,予以賠償。但因非可歸責於本酒店的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2.本酒店依本合同承擔的損害賠償債務(無論基於債務不履行、侵權或其他法律責任)的金額,除本酒店故意或重大過失外,以損害發生時住客向本酒店支付的住宿費等總額(但不含消費稅相當部分)爲上限。

3.本酒店爲應對住客前項損害已投保旅館賠償責任保險,但屬於保險合同免責事由時,住客所受損害可能無法獲得補償。

第15條(無法提供所約定客房時的處理)

本酒店無法向住客提供所約定的客房時,住宿合同失效。但本酒店將儘可能斡旋提供同等條件的其他住宿設施。

2.儘管有前項規定,本酒店無法斡旋其他住宿設施時,將向住客支付附表二所載違約金相當額的補償金,並以該補償金作爲損害賠償。但無法提供客房非因可歸責於本酒店的事由時,不支付補償金。

第16條(因不可抗力無法提供住宿時的費用處理)

因天災地變、傳染病流行、政府或地方自治體要求等非可歸責於本酒店的不可抗力,導致難以提供住宿,且已收取住宿費時,本酒店將選擇並採取下列措施之一,除本條所定外不承擔其他責任。

  1. 退還住宿費;
  2. 提供替代住宿;
  3. 提供住宿代金券。

2.儘管有前項規定,住客的住宿合同申請經由在線旅行社(OTA)時,依該OTA的取消政策。

第17條(寄存物品等的處理)

本設施不提供現金、貴重物品及其他物品的保管服務。

2.住客帶入本設施內的現金、貴重物品及其他一切物品,應由住客自行負責保管,對其遺失、失竊或損壞等,除本設施故意或重大過失外,本設施概不負責。

第18條(住客行李或隨身物品的保管)

住客的行李在住宿前到達本酒店時,僅在其到達前已聯繫本酒店且本酒店同意保管的情形下予以保管。

2.住客退房後,其行李或隨身物品遺留在本酒店時,本酒店原則上自發現日起(含當日)保管7日。但貴重物品將立即送交就近警察署。此外,住客對退房後遺留在本酒店的餐飲及雜誌等放棄所有權,相關物品由本酒店自行處置。

3.本酒店爲依遺留物品內容的性質妥善處理,可自行檢查其內容,並根據需要返還遺失者或依前項處理,住客對此不得提出異議。

4.本條第1項或第2項情形下,本酒店對住客行李或隨身物品保管的責任,第1項情形依前條第1項規定,第2項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

第19條(客房清掃)

住客在同一客房連續住宿4晚以上時,該客房的清掃應住客要求進行。但本酒店認爲必要時,可隨時清掃客房。

第20條(住客的責任)

因住客故意或過失致本酒店受損時,該住客須向本酒店賠償其全部損害(含應對所需的律師報酬等專家費用)。

第21條(免責事項)

使用來自本酒店內外的計算機通信(包括但不限於使用本酒店網絡或互聯網連接服務)時,由住客自行負責。在使用計算機通信過程中,因系統故障或其他原因導致服務中斷,或感染計算機病毒等,無論住客受到何種損害,本酒店概不負責。此外,因住客使用計算機通信致本酒店或第三方受損時,住客須賠償該損害。

第22條(本條款的變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酒店可隨時變更本條款。此時,變更後的本條款適用於住客的使用條件及本條款的其他內容。

  1. 本條款的變更符合住客的一般利益時;
  2. 本條款的變更不違反本條款目的,且具有變更的必要性、變更後內容的妥當性及合理性時。

2.本酒店進行前項變更時,須至少提前14日,將變更後條款的內容及其生效日通知住客或在本酒店官方網站等予以公示,本條款的變更於該預告期屆滿時生效。

第23條(語言)

本條款存在多種語言翻譯版本時,以日文版本爲準,其他語言僅供參考;各語言版本之間內容存在差異或不一致時,適用日文版本。

第24條(管轄法院及準據法)

就本條款產生的一切糾紛,以東京簡易法院或東京地方法院爲專屬合意管轄法院,依日本法令解決。

  1. 住宿費依店內、宣傳冊及網站等張貼的價目表。
  2. 請在客房定員範圍內住宿。此外,學齡前兒童也收取與成人相同的住宿費。

附表一 住宿費的計算方法(第13條相關)

明細內容
住宿費基本住宿費 / 房費
附帶費用餐飲費及其他使用費
稅金消費稅10%

附表二 違約金(第6條·第15條相關)

人數無聯繫當日~7日前7~14日前15日以上
4人以內100%100%50%0%
8人以內100%100%50%0%

※百分比爲違約金佔基本住宿費及附帶費用中所含與其他企業合作住宿方案的合作費用合計額的比率。若依合作企業所定取消政策計算的金額超過上述計算的違約金額,則收取該金額作爲違約金。就部分住宿人數解除合同時,收取以被解除人數的住宿費爲基礎計算的違約金。

■ 使用規則

爲使住客安全·舒適地使用,並維護酒店所具有的公共性,本酒店制定了與住宿條款構成一體的下列規則。違反本規則時,可依住宿條款第6條規定解除住宿合同。

  1. 本酒店無法保管貴重物品及下列物品:
    • (a)價值超過50萬日元的物品或金錢等;
    • (b)具有信息記錄功能的設備(電腦、手機、其他IT設備等);
    • (c)涉及個人信息的物品(客戶名單等)。
  2. 原則上禁止超過客房定員使用客房。若未申報而被發現超員使用,將收取超員使用部分的費用。
  3. 嚴禁在本酒店內實施下列行爲:
    • (1)使用取暖·炊事火器,及本酒店借出品以外的熨斗等電器;
    • (2)在牀上、其他易發生火災之處及本酒店指定場所以外吸菸;
    • (3)高聲喧譁等喧鬧行爲、散發異味及其他令第三方厭惡或困擾的行爲;
    • (4)攜帶動物·鳥類等(包括導盲犬·導助犬·導聽犬等身心障礙者輔助犬,敬請勿攜帶)、法令禁止持有的藥品、易燃易爆物品、無許可證的槍支·刀劍、極多或極重的物品、散發惡臭之物等;
    • (5)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爲;
    • (6)向其他住客分發傳單及其他廣告物的行爲;
    • (7)移動、改造、帶出館內各類設備及物品,或用於本來用途以外的目的;
    • (8)在客房以外場所放置個人物品;
    • (9)進入非住客用設施(緊急事態或不得已情形除外);
    • (10)在整體浴室內及大浴場內染髮、使用漂白劑等;
    • (11)其他妨礙本酒店內安全及衛生的一切行爲。
  4. 嚴禁在客房內實施下列行爲:
    • (1)以營利爲目的的活動及非以住宿爲目的的使用;
    • (2)在客房與外來者會面;
    • (3)在客房窗戶張貼照片·海報,及展示其他有損酒店外觀的物品。
  5. 遺失客房房卡時,將收取更換工程費2萬日元。
  6. 延長住宿天數時,須支付截至當時的全部使用費。
  7. 寄存的洗滌物及遺失物的保管,依住宿條款第18條規定。
  8. 入住期間的現金、貴重物品、美術品、古董等易損物品,本酒店概不保管。此外,對酒店內(含客房)的金錢物品失竊或遺失,本酒店概不負責。